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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日期:2009-6-5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单位或个人到行政服务大厅咨询或提出办理事项申请,承办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等,申请需利用格式文本的,承办人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二、一次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窗口所有工作人员对来行政服务大厅办理许可审批、服务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均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三、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要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写《申请事项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交给申请人。
四、窗口工作人员对于不予受理的事项,要填写《申请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违反本规定,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致使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视情节给予处理,处理情况记入考核结果,当季度不得评先树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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