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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限时办结制度

发布日期:2009-6-5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到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办理事项,承办窗口或承办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办结或者答复的制度。

二、各窗口首席代表为限时办结的责任人。遵循高效,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
三、各窗口事项的办理时限,以各窗口在行政服务大厅对外公布的承诺时限为准。
四、对即办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五、对承诺事项的办理,承办人应即时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和形式的,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限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六、两个以上窗口办理事项的,应据实填写《并联审批表》,明确规定该事项办理流程每个环节各窗口的办理时限。各事项的办理时限,从接到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七、因不可抗力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确需延期的,受理事项窗口应当填写《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并说明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由首席代表签署意见,向大厅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长时限不得超过法定时限。经批准延期的,在批准当日,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延期时限。未经批准延期的,不得延期,否则视为超期办理。
八、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窗口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申请事项受理通知书》中填写清楚,事先告知申请人。 
九、因窗口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人。
十、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的,应当按照默认制度视为默许或同意。
十一、不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延误办事,造成不良影响或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赔偿申请人损失。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限时办结制度执行情况,列入考核和评先树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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