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制度所称“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是指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相关审批窗口缺席、空岗或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 视为该审批窗口对申请同意。
二、对需要开展并联审批的事项,“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市行政服务大厅或并联审批牵头窗口,开具并联审批通知书并附相关材料,送达相关审批窗口,相关审批窗口须签字确认收悉;
(二)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相关审批窗口必须指派有审批权的人员准时参加联审会议,参与并联审批;
(三)对缺席的窗口,市行政服务大厅或并联审批牵头窗口在开会前应再次督促,并记录在案;
(四)对经督促仍不参加并联审批会议的,视为该缺席窗口同意该事项的申请,并记入会议纪要;
(五)各审批窗口依据并联审批会议纪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各自办理审批手续;
(六)审批窗口如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需在时限到期前一天书面向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或并联审批牵头窗口提出延时申请,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或并联审批牵头窗口应在 1 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延时申请。
(七)审批窗口无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办结的,市行政服务大厅或并联审批牵头窗口应予以及时督促,并做好记录;对仍不办理的,视为该窗口同意该事项的申请,由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出具“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认”通知书。该通知书可视为缺席或超时窗口的批准文件,作为该事项有关后置审批的依据。
三、对于单办件事项,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窗口执行AB岗工作制不力,造成缺位、空岗的,市行政服务大厅发催办通知单督促,并记录在案;
(二)对经督促1小时内仍不到岗的,视为该缺岗窗口同意该事项的申请,并记录在案;由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出具“缺席默认”通知书,视为缺席窗口的批准文件,作为该事项有关审批的依据。
(三)各审批窗口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窗口执行限时办结制度不力,无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办结的,市行政服务大厅予以督促,并做好记录;对仍不办理的,视为该窗口同意该事项的申请,由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出具“超时默认”通知书。该通知书可视为超时窗口的批准文件,作为该事项有关审批的依据。
四、责任追究
(一)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出具“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认”通知书,同时由大厅监察室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通报,由市监察局对缺席或超时窗口进行调查处理。
(二)由缺席或超时窗口承担因缺席或超时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窗口依法给予赔偿。
(三)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定期将缺席和超时窗口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所涉及窗口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
(四)有缺席和超时行为的窗口,年终不得评优,窗口首席代表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年内考评不得超过合格等次,并由监察部门追究其相应行政责任。